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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来源:平度专业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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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0月2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并公布了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诱骗、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在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热点问题。本次发布的《意见》,是继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之后,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第二次就此问题专门发布文件,出台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决心。

  性侵害未成年人,是阳光下最丑恶的罪行,不严惩不足以伸张正义。此次出台的《意见》,对近年来频繁发生,公众关注最为强烈的校园性侵,公职人员性侵幼女等典型案件都给予了“从严惩治从严执法”的回应。这无疑是对“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在强调严惩犯罪的同时,《意见》也突出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见》用近一半的篇幅从案件的调查方式、法律援助、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详细的办案工作要求,强调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保护,切实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与呵护。同时,通过明确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明确相关机构的赔偿责任,明确对未成年被害人优先予以司法救助的条款,《意见》也进一步规定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经济救助,这将改变许多案件中,未成年人因遭性侵身心严重受损却得不到赔偿的不合理局面。

  此外,《意见》明确指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这一规定无疑具有积极的预防意义,有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性侵害罪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人长期遭受性侵却无人报案的情况出现。而《意见》对于办案机关应及时制止犯罪、保护受害人,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等职责的明确规定,也有利于迅速打击犯罪,让未成年人得到及时的保护。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指导办案的规范性文件,此次出台的《意见》对涉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些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方面的疑难问题也予以了明确,从前的一些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在《意见》中都得到了回应,这对于进一步统一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思想认识,准确适用法律,提高惩治犯罪的司法水平都将大有帮助。例如,针对有些犯罪嫌疑人未使用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情况。《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并特别制订了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的条款,体现了对幼女权益保护的强化。而针对之前被舆论广泛诟病的“嫖宿幼女罪”所带来的司法漏洞,《意见》也明确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使得给付幼女金钱财物将不再成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降低了犯罪分子借此逃避打击的可能性,算得上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和谐,事关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对于任何侵害他们的不法行为都应该“零容忍”,为他们编织的保护网,多么严密都不为过。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此次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从法律上为保护未成年人画出了一道不容逾越的红线,而这张未成年人保护网的最终完善,还有待全社会的长期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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