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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金”34亿 “房姐”一审判无期

来源:平度专业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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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房姐”白某在5年间非法“吸金”34亿元,最终她被指控集资诈骗11人共计1.6亿元,案件于今年4月1日开庭审理。

  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其遭扣押的14套房产、6个车位等财物被依法处置。

  认定:

  集资诈骗11人共计1.6亿

  据佛山中院查明,被告人白某于2007年开始从事民间高息借贷活动,在2007年至2008年间将巨额高息借款转借他人后无法收回,造成资金链断裂。

  为填补上述资金缺口,2008年至2012年11月间,白某虚构了帮企业向银行归还到期贷款、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等事实,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采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方式,向苏某某、何某某、孙某某、郑某某等30多人非法集资,实际骗取苏某某等1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723.5907万元。白某集资所得款项部分用于偿还到期的借款本金及支付高额利息外,部分用于购置房产、汽车、高档家具等个人挥霍。

  佛山中院认定的事实与佛山市检察院起诉的内容基本一致。今年44岁的白某,曾经经营两家公司:佛山市家的卫浴有限公司、南海区乐道坊家居经营部。按检方提供的一份《鉴定意见书》显示,2007年至2012年11月案发,白某利用自己的账户和他人账户转入的资金高达34亿元,直接对应的债权人多达30余人,至于这30多人的下线又有多少集资者则难以估算。在30多名集资者中,有11人共计1.67亿元无法偿还。检方也就将此11人列为案件的“受害人”。

  至于白某许诺的“高息”有多高,检方在庭审中同样提到。白某当时许诺的日息高达千分之三至五,白某她自己表示日息以千分之四为主。也就是说,250天便可使自己的财产翻一番。

  焦点:

  法院认定确有“虚构事实”

  在庭审中,白某的律师曾表示,白某的集资行为并没有以非法诈骗为目的,并没有虚构帮企业向银行归还到期贷款、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等事实,其与受害人的关系仅仅是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检方提出的《鉴定意见书》,虽然白某账户的收入为34亿元,但她的账户支出则多达37亿。也就是说,白某在其资金运作过程中,支出款项比收取的还要多,这足可看出白某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还支付高额利息。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白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2007年至2008年其高息借款2000万元,转借给其他人后无法收回,因债主追款,其就开始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发展下去,其知道所欠这些债主的款是无法偿还的,所以就以从事银行过桥业务和银行流水为由,以高息为诱饵,继续向李某等多名被害人借款以新还旧。同时,案中的多名被害人陈述也证实白某借款时是以做银行过桥业务或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出于对白某的信任及白某给出的高息诱饵的诱惑,才将巨额款项借给被告人白某。

  法院表示,这些证据足以相互印证,证实白某虚构事实,她以及她的律师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

  被判无期14套房产被处置

  白某的辩护律师还提出,白某具有自首情节及社会危害不大等从轻处罚情节。经法院查证,白某于2012年11月5日逃逸,于同年11月24日,她在江门市新会一家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并无相关证据证实白某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其被公安人员抓获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而不构成自首;此外,白某集资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资产远不足以偿付被害人的损失,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社会危害性大,该辩护意见法院同样不予采纳。

  不过鉴于白某用集资款购买的房产、汽车已被查封、扣押,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对白某酌情从轻处罚。

  佛山中院认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据此,法院近日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查封的14套房产、6个车位、3辆汽车予以依法处置,并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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